反对授权同人作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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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同人作品越来越受欢迎,创作同人作品的概念也日渐进入主流,同人作品的合法性也引发了媒体和博客的广泛讨论。但有些文章反映出对美国版权法理解上的一知半解或是完全的误解。文章作者——尤其是那些关注近期 “商业化” 了的同人作品例子的作者——无视或忽视版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又或者试图将同人作品创作与媒体市场混为一谈。近来一种常见的论调是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或者说应该,在创作之前获去授权。归根结底,这一观点认为,现在许多作者和其他媒体创作人认识到了同人作品的正面价值,并也欣然同意同人爱好者创作同人作品。那么为什么不设立发放同人作品许可的机构?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此种途径给予创作同人作品的许可,同时收取一定费用,或者如果同人爱好者想要商业化他们的同人作品,版权所有人可以分享获利。

以下就是不应该这么做的几个原因——法律上来说许可并非必要,而且也不利于同人爱好者或是同人文化的发展。

许可并非必须,尤其对不想其作品商业化的同人爱好者而言。

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支持非商业化的衍生作品。合理使用原则是侵犯版权行为的例外情况,它允许人们根据有版权的作品创作自己的作品,而并不构成侵权。在判断一部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时考虑的因素包括,该作品是否是原作意义或目的的衍生,是否是商业作品,使用了多少原作内容,是否以在市场上取代原作为目的。由于是否商业化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因素之一,试图从同人作品中获利的作者将面临一个更加困难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该作品并不在市场上与原作形成竞争关系,仍可视为合理使用。但是非商业化的衍生作品——例如 Archive of Our Own – AO3(AO3 作品库)上所发布的那些——通常都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不产生侵权问题。

发放许可会带来封杀。
获取许可即向版权所有人要求授权,或是遵循原创作者已发放的授权进行创作。 在我们过去的文章中我们讨论过 Kindle Worlds(亚马逊同人小说出版平台)的发放许可系统如何帮助亚马逊限制了同人爱好者的创作空间,而这只是众多例子之一。同人作品为同人爱好者提供了表达原作者未曾表达出的内容的途径,但即使是对同人爱好者最友好的版权所有人也可能不喜欢同人爱好者所想创作的内容。发放许可行为是希望同人爱好者“延续故事原本的内容”,而不去探索其他的可能性。但是这样剥夺了同人作品的自由,正是这种自由使得同人作品如此充满活力与创新精神,甚至能展现原作潜意识中表现的性倾向、种族问题、政治倾向或是其他主题。

发放许可歧视缺少经济支撑的人群。

发放许可同样牵涉经济交换——向版权所有人支付费用,分享收益或是用其他支付方式为符合某种标准的作品向版权所有人付费(例如达到某种预先设定的商业价值)。即使是很少的费用也会为创作制造阻碍,尤其是缺少经济实力的同人爱好者、年轻的爱好者以及正处于起步阶段挣扎中的艺术家,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创作同人作品来磨练技艺。

发放许可为创作同人作品带来心理上和实际上的屏障。

正如 OTW(OTW 再创作组织)法律委员会的 Rebecca Tushnet 几年来一直所呼吁的,创造性通常是自发和不可预知的,如果人们在写 500 字关于哈利·波特的作品之前还得先申请授权,他们就不会写了。这意味着在发放许可系统之下,很多同人作品根本就不会诞生。这道创作屏障对年轻的同人爱好者和对自己政治或表达权利心存疑虑的人尤为明显——正是这群人最常用同人作品来发现自我,与文化本身交流,并从同人社区中获益。

发放许可侵害同人文化。

发放许可鼓励同人作品商业化,损害了 “无偿共享” 的理念,正是这一理念把众多同人爱好者聚到一起。这使得创作同人作品成为一种交易,而不再仅仅是一种对话,扰乱同人生态系统。

发放许可有损法律。

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为特定类别的同人作品发放许可行为的广泛存在,可能对合理使用原则的认知造成曲解,该原则明确免除了对许可的要求(这对言论自由很重要!),并且此原则早已存在为创作同人作品提供了空间。当存在发放许可的市场时,有些法院会支持这一点,无法获得许可让使用显得不那么合理。但是即使存在发放许可市场——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他们无法提供合理使用原则所致力于提供的自由。

有一些文章说明了为什么 OTW 不支持为同人作品发放许可。如需更多 OTW 在同人作品的法律体制和发放许可制度的弊端方面的观点,请参阅我们制作的文件(英语),阐述了为什么版权法的任何修改应当有利于创作衍生作品的自由。

OTW 法律委员会代表同人爱好者和同人圈,以确保在版权改革中有人听到我们的声音,同时他们能够回答同人爱好者的个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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