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致美国版权局的小额索赔执行法版权替代(CASE法案)的评论意见
在2021年4月26日,OTW(OTW再创作组织)法定权利委员会加入了向美国版权局提交评论意见的行列,以回应版权局关于小额索赔执行法版权替代(CASE法案)实施情况的调查通知。CASE法案在版权局内设置了名为“版权索赔委员会”(CCB)的法庭,用于处理有关版权的“小额索赔”,同时赋予版权局在CCB及其运作的许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的建议书就版权局应如何限制CCB的权利范围,如何使公众在CCB诉讼过程中更清楚、容易地选择退出,如何在有关CCB的沟通中保持公正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2020年12月OTW就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改革的声明
在2020年12月,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回应了美国参议院在有关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内特定问题的意见征集。
2020年6月致美国参议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评论意见
在2020年6月,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就参议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节评估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评论意见。OTW回应了美国版权局的报告,督促参议院考虑互联网用户、独立创作者和小型服务提供者的需求,并为第512条对于再创作者的有效性提供了经验数据。
2020年2月致美国参议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证词
OTW法定权利委员会成员Rebecca Tushnet就数字千年版权法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她的证词着重于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安全港条款如何作用于如OTW等小型组织,如何通过如Archive of Our Own-AO3(AO3作品库)等网站促进创造性表达,以及如何为多样化互联网的生存提供必要的法律灵活性。她的证词还提到了DMCA反规避条款的失败,以及OTW为创造豁免、保护同人视频制作者和其他类似的创作者免受这些条款的过度影响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9年7月致美国参议院的小额索赔执行法版权替代的联名回应信
- 小额索赔执行法版权替代(CASE法案)回应信(PDF),提交于2019年7月
OTW加入了反对CASE法案的行列,该法案将会产生小额版权仲裁,无需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直接向涉嫌侵权者处以高达30000美元的罚款。
2019年7月关于通信内容端正法第230条的联合原则声明
- 通信内容端正法评论(PDF),提交于2019年7月
OTW加入了合作伙伴和专家的行列,针对美国通信内容端正法第230条做出了联合原则声明,希望对互联网平台提供保护。
2019年4月致新西兰议会定期的版权法复审的评论意见
- 新西兰提交意见 (PDF),提交于2019年4月
在2019年4月,作为新西兰版权法定期评审的一部分,OTW法定权利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评论意见以回复新西兰的意见征求。OTW依据新西兰同人爱好者的有力陈诉,说明了法律的多种社会和文化价值正体现在允许和促进再创作作品上,并主张新西兰应该保持和扩展合理使用政策来进一步深化这些政策。
2019年3月致美国版权局关于音乐现代化法的评论意见
- USCO 评论意见- OTW(PDF), 提交于2019年3月
在2019年3月,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一份评论意见以回应美国版权局在有关最近通过的音乐现代化法(“MMA”)内“非商业性” 一词定义的意见征求,OTW主张, 除此之外,考虑到MMA的目的,非商业性的定义应该注重用途而不是使用者,根据用户寻求利润的意向来判断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而不是所使用的平台或虚拟主机,并区分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 “利益”。
2018年6月关于加拿大版权法定期评审致加拿大国会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 (PDF), 提交于2018年6月
在2018年6月,作为加拿大版权法定期评审的一部分,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向加拿大国会提交了评论意见。通过加拿大同人爱好者的一些故事,OTW认为加拿大的合理使用协议及用户发布内容豁免条款非常有效,且有益于社会。
2017年6月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PDF),提交于2017年6月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启动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重新协商过程,OTW法定权利委员会主张公开透明的协商过程,并强调在任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条款中包含诸如合理使用的豁免和限制的重要性。
2017年3月致美国版权局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 (PDF), 提交于2017年3月
- OTW的回应评论意见 (PDF)
2017年3月30日,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一份评论意见以回应美国版权局在两项著作人身权上是否应该设立额外法律的意见征求,其一为要求作者必须与其作品相关联(即“署名”权),其二为对被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修改时必须征求原作者同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OTW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会妨碍表达自由,而虽然一般而言署名规范多有益处,在同人社区内相当常见,但这些规范不应由法律来强制执行。由于署名权在合同法中已得到相当好的维护,额外的法律权限规定并不适合常见的集体创作或连续创作;此外不同群体(如同人圈、学术界、电影制作及广告业)中在署名的规范上很大的不同,因此应该由各个群体自行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进行署名。
2017年2月致美国版权局关于DMCA第512条的补充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 (PDF), 提交于2017年2月
针对2016年3月的评论意见,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做出补充并回答了美国版权局针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中的通知与删除条款所提出的问题。OTW根据自身运营AO3的经验以及成员在处理删除通知上的经验,强调了当前系统在哪些方面能够发挥良好作用,而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
2016年10月致新加坡的评论意见
- 公开咨询关于新加坡版权制度的修改议案(PDF), 提交于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23日,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向新加坡政府提交了评论,回复其《关于新加坡版权制度的修改议案》的公开咨询。我们强调了平衡的版权制度的益处,它应当坚持合理使用原则,允许人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创作非营利的衍生作品。我们还提议在版权保护中增加“用户创作内容”例外情况来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基于先前同人视频编辑获得数字千年版权法“反规避”条款豁免权的经验,我们还讨论了该议案中涉及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提案。我们也呼吁新加坡在版权保护期限上采用简易且始终如一的规则、商讨了赋予作者署名权的优点和缺点、并讨论了那些不易确定原作者的“遗弃”作品的处理方案。
2016年6月致美国版权局的评论意见
- 就DMCA代理人更新问题回应美国版权局 (PDF), 提交于2016年6月
2016年6月24日,OTW与盟友EFF(电子前沿基金会)以及Eric Goldman教授一同提交评论,回应此前美国版权局法律制定提案的通知。此提案将要求依靠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避风港的网站——例如AO3—— 每三年更新注册登记。我们认为此项要求可能会损害小型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他们在这方面的任何小疏忽都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
2016年6月致欧盟委员会的评论意见
- 公开咨询有关出版商在版权价值链中扮演的角色及”拍摄豁免权”(PDF),提交于2016年6月
2016年4月致欧盟委员会的评论意见
- 公开咨询有关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评测和现代化:媒介 (PDF), 提交于2016年4月
OTW解释虽然通知并删除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速度并降低费用,但“必须确保此类节约不是以压制非侵权言论为代价的”。OTW同时呼吁委员会能承认杰出的创新和创造力可能来自非营利领域,而不是制定只有大型企业才能遵守的规则。
2016年3月致美国版权局,关于DMCA第512条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 (PDF), 提交于2016年3月
为了回应美国版权局的请求,OTW法定权利委员会针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第512条的通知及删除条款作出评论意见。OTW认为现有的法律远未达到完善,但它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执法框架,允许网络创作蓬勃发展。 我们提醒版权局,许多依靠DMCA的组织——例如 OTW的AO3——只是小型机构,对每封删除通知进行人工复审,并且缺乏资源来监控用户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版权。OTW同时强调预防和惩罚不当删除通知的机制之重要性,并指出现行的反向通知体系不足以保护用户的合理使用权与自由表达权。
致美国版权局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PDF), 提交于2016年2月
在回应美国版权局的的意见征询中,OTW法定权利委员会主张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第1201条过于宽泛,并且不必要地阻碍了可贵的创作与创新,因为该条款阻止公众规避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技术保护,即使是为了合理使用等无主观侵犯版权故意的目的也不可以。我们通过三年一次的规则制定程序为同人视频制作者争取到了豁免权,但同时我们也认为该程序过于繁琐,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
致欧盟委员会的评论意见
- 平台、网络媒介、数据与云端计算,和协同经济的监管环境(PDF),提交于2015年12月
为了回应欧盟委员会针对线上平台、网络媒介和云端计算的意见征求,OTW法定权利委员会于2015年12月提交了评论意见。OTW的评论意见强调假定所有网络平台和媒介都是谷歌或ebay之类的大型商业体是错误的,据此进行监管是危险的。
致美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关的评论意见
- 公共知识联合策略规划(PDF),提交于2015年10月
此前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关曾呼吁民众对其未来的知识产权执法计划发表意见。
在2015年10月16日,OTW和盟友 Public Knowledge(公共知识)共同提交评论意见以响应其呼吁。意见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强调关注公众整体利益的重要性,包括那些可能因知识产权法执法过度而受损害的用户。
OTW致南非政府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PDF),提交于2015年9月
就南非政府的版权改革过程一事,OTW提交评论意见以支持南非采用合理使用原则来代替南非版权法里局限并过时的豁免规则。正如OTW在意见中提到的,我们相信“让政府意识到在南非和世界各地的非营利改编社区和他们作品的丰富性和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实证研究表明改编文化是一个全球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相似特征。”
致美国国会信
- 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作者和读者的版权议事日程(PDF),提交于2015年3月
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加入了由各类组织、学术界与法律界专业人士组成的联盟向美国国会提交信件讨论”一个平衡的版权系统应有利于创作者、使用者和革新者”的重要性并鼓励言论自由。
致澳大利亚政府网络版权侵犯讨论文件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PDF),提交于2014年9月5日
OTW法定权利委员会联合Creative Commons Australia(澳大利亚知识共享)在2014年9月5日向澳大利亚政府的网络版权侵犯讨论文件提交了评论意见,反对澳大利亚政府的一项提案。该提案扩展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授权”责任的定义。这意味着即使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无法阻止私人用户的个人侵权,他们可以改变提供服务的方式,例如切断被控侵权的用户的互联网连接或过滤用户活动。
致欧盟委员会的评论意见
- OTW 提交的评论意见(PDF)
2014年2月,OTW法定权利委员会将OTW登记至欧盟透明度注册并向欧盟提交了评论意见以响应此前欧盟委员会对欧盟版权改革发表意见的呼吁。
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和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的评论意见
- OTW的评论意见(PDF),提交于2013年11月13号
2013年10月,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和美国专利和商标局(PTO)为版权政策事项寻求公众意见,包括改编创作的法律框架问题。这些机构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权法规,我们的律师使用同人爱好者提交的故事向这些机构解释为什么任何版权法修订须有利于衍生作品的创作自由。
OTW法定权利委员会职员Rebecca Tushnet也于2013年12月12日出席改编创作法律框架座谈会,就同类的公众意见向这些机构进行陈述。
OTW法定权利委员会主席Betsy Rosenblatt代表OTW出席了一个旨在发展改编创作法律框架的绿皮书圆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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